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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投资基金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投资基金基民维权老鼠仓遭制度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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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2 17:48 | by datingsmsvideo2 ]
2009/11/12 17:48 | by datingsmsvideo2 ]
景顺长城和长城基金3名基金经理,涉嫌“老鼠仓”被查,令“老鼠仓”这一业内毒瘤再度成为公众热议话题。截至10日有高达92.61%的人认为,基金老鼠仓是业内普遍现象,有91.80%的人对被查出老鼠仓的基金公司不再信任。
深圳证监局11月5日正式披露称,今年8月底,深圳证监局在没有事先进行通知的情况下,兵分几路,对辖区内所有基金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带走了可疑人员的电脑硬盘,使这些人来不及作任何处理。检查结果发现,景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韩刚、刘海,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涉嫌账户金额从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
有业内人士向记者分析说:“这只是深圳一地证监局进行的突击检查,一次例行检查就抓了三个,如果全国范围内各地证监局同时进行突击检查,那么会抓住多少老鼠仓?”
李女士说:“谁还敢买基金啊,反正我以后是绝不会买了,有精力可研究研究自己炒股。”记者采访的众多基民均对再购买基金没有兴趣了,他们对基金经理专家理财的道德操守持怀疑态度。
===========格式合同捆住基民手脚
某基金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说:“开放式基金合同格式都差不多,在关于纠纷的解决时,均表示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解决。”
去年4月份证监会对上投摩根原基金经理唐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唐建在担任上投阿尔法基金经理助理及研究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建老鼠仓非法获利150余万元。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代理一位北京基民,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请求仲裁庭要求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向基金管理人行使追偿责任。
张远忠说:“按照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以及基金投资管理法的规定,唐建的行为损害了基民的合法权益。中国建设银行作为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义务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有义务保障基金财产不受损失。”
但对于这个众所期待的基民维权第一例,等待了几个月后的结果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采用简易程序,认为中国建设银行没有追偿义务,裁定驳回申请。
今年6月,南方基金违约不分红遭到炮轰,张远忠代理北京一位基民请求基金公司退回多收的管理费,根据该基民持有10万份基金份额及2007年底每份可分配收益,总计约6万元红利,要求基金公司赔偿该基民损失6万元。
即便是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基于纠纷所涉及的非常复杂的法律关系,而且作为一项全新的法律纠纷,应当采用普通程序,而不是采用简易程序由独任仲裁员裁决。
“基民分散于全国各地,仲裁机构也并非独此一家,为何只选择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有业内分析人士不客气地说:“基民与基金公司相比,本来就属于弱势。再加上所有开放式基金的托管人基本上就是四大行,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这些银行的总部都在北京,基金纠纷选择由设立在北京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基民很难获胜。”
===========解决纠纷司法途径不应缺位
“对于基金纠纷,为什么只能是仲裁?为什么仲裁地不能放在其他地方、选定其他的仲裁机构裁决?为什么不能有司法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可格式合同却使基民在购买基金时别无选择。”某知名维权律师向记者分析说。
记者采访的多位维权律师均表示:“基民作为一方当事人,在自己权益受损时,有理由选择司法途径,请求法院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而且法院的二审终审制,对基民维权来说更重要。现在的格式合同,限定基金纠纷只能交由仲裁方式解决不妥。”
他们认为,基民作为一个庞大的利益群体,其维权的方式应该多样化,司法解决是不可缺少的途径。现在的问题是,作为监管层要重视基民维权对基金业发展的重要性,支持帮助基民维权,对于现存的单一格式化合同应进行修订,增加司法解决纠纷的方式。同时,司法部门应当积极研究基金业方面的法律关系,监管部门应与司法部门联手,出台有关基金纠纷的司法解释,为基民选择司法途径维权提供司法保障。
深圳证监局11月5日正式披露称,今年8月底,深圳证监局在没有事先进行通知的情况下,兵分几路,对辖区内所有基金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带走了可疑人员的电脑硬盘,使这些人来不及作任何处理。检查结果发现,景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韩刚、刘海,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涉嫌账户金额从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
有业内人士向记者分析说:“这只是深圳一地证监局进行的突击检查,一次例行检查就抓了三个,如果全国范围内各地证监局同时进行突击检查,那么会抓住多少老鼠仓?”
李女士说:“谁还敢买基金啊,反正我以后是绝不会买了,有精力可研究研究自己炒股。”记者采访的众多基民均对再购买基金没有兴趣了,他们对基金经理专家理财的道德操守持怀疑态度。
===========格式合同捆住基民手脚
某基金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说:“开放式基金合同格式都差不多,在关于纠纷的解决时,均表示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解决。”
去年4月份证监会对上投摩根原基金经理唐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唐建在担任上投阿尔法基金经理助理及研究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建老鼠仓非法获利150余万元。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代理一位北京基民,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请求仲裁庭要求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向基金管理人行使追偿责任。
张远忠说:“按照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以及基金投资管理法的规定,唐建的行为损害了基民的合法权益。中国建设银行作为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义务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有义务保障基金财产不受损失。”
但对于这个众所期待的基民维权第一例,等待了几个月后的结果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采用简易程序,认为中国建设银行没有追偿义务,裁定驳回申请。
今年6月,南方基金违约不分红遭到炮轰,张远忠代理北京一位基民请求基金公司退回多收的管理费,根据该基民持有10万份基金份额及2007年底每份可分配收益,总计约6万元红利,要求基金公司赔偿该基民损失6万元。
即便是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基于纠纷所涉及的非常复杂的法律关系,而且作为一项全新的法律纠纷,应当采用普通程序,而不是采用简易程序由独任仲裁员裁决。
“基民分散于全国各地,仲裁机构也并非独此一家,为何只选择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有业内分析人士不客气地说:“基民与基金公司相比,本来就属于弱势。再加上所有开放式基金的托管人基本上就是四大行,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这些银行的总部都在北京,基金纠纷选择由设立在北京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基民很难获胜。”
===========解决纠纷司法途径不应缺位
“对于基金纠纷,为什么只能是仲裁?为什么仲裁地不能放在其他地方、选定其他的仲裁机构裁决?为什么不能有司法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可格式合同却使基民在购买基金时别无选择。”某知名维权律师向记者分析说。
记者采访的多位维权律师均表示:“基民作为一方当事人,在自己权益受损时,有理由选择司法途径,请求法院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而且法院的二审终审制,对基民维权来说更重要。现在的格式合同,限定基金纠纷只能交由仲裁方式解决不妥。”
他们认为,基民作为一个庞大的利益群体,其维权的方式应该多样化,司法解决是不可缺少的途径。现在的问题是,作为监管层要重视基民维权对基金业发展的重要性,支持帮助基民维权,对于现存的单一格式化合同应进行修订,增加司法解决纠纷的方式。同时,司法部门应当积极研究基金业方面的法律关系,监管部门应与司法部门联手,出台有关基金纠纷的司法解释,为基民选择司法途径维权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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